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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破产,值得抵押政府大院吗?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12-26 09:36:37报料热线:81850000

  毕晓哲

  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门前围满了4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三鹿供货商和三鹿代理商,石家庄市政府秘书长赵文峰泪洒谈判桌。据悉,石家庄市政府已把市政府大院的抵押给银行,以筹措赔款。(12月25日人民网)

  对不起全国奶行业也对不起厚爱他的当地人民的“三鹿”奶企,最终走向被申请破产的地步,实是事件发展的必然。在此事件中,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资金极度匮乏的情况下,筹措近十亿元用于全国各地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并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广大供应商的基本权益少受损失,甚至已经将做为国有资产的市政府大院的南院和西院和一个下属酒店抵押给了银行,已换取和筹集到9.2个亿准备做为赔偿金。

  当地政府亲民爱民姿态显现无疑,对三鹿事件的善后处理重视程度也尽显无疑。然而,就当地政府将政府大院抵押以取得巨额贷款一事,笔者以为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三鹿做为企业法人,目前已资不抵债,走破产程序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当前最好的选择方式。但企业实施破产前我们必须搞清两个要素,一是破产清算的资产仅限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二是责任主体仅限于被申请破产企业。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任何义务去代替企业筹措大量资金,代替破产企业去清偿已不可能清偿的债务。当地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或者说为了和众多代理商达到一种和解协议,甚至不惜抵押掉政府办公大院。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合乎法律规定。

  政府向银行抵押掉政府办公大院,必然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政府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被抵押权人(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拍卖。到时候,政府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还到哪里去办公及履行公务?是否不得不重新耗费纳税人钱财建设新的办公场所?第二种结果是,由于政府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或法院不敢拍卖或变卖已经被抵押的政府大院,导致贷款银行形成恶债、呆账,法律规定得不到执行,损害政府公信力。

  另外,政府大院属于国有资产,广义上属于全民所有。政府只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办公大楼或院落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在抵押前需要不需要征求人大同意?是否向社会征求过意见?如果程序不正当,出于一时“救火”心理就抵押掉政府大院,是不是有些武断?

  从法理角度和社会责任角度来说,谁的责任由谁负,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这是社会能否真正公平正义的体现。当地政府固然在三鹿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仅仅属于在行政上履行职责不到位、缺位。那么,应该如何追究,追究到哪一级领导干部,对渎职官员如何问责,属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范畴,也就仅此而已。当地政府将责任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债权债务行为,“一揽子”揽到自已身上合适吗?

  笔者以为,当地政府是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属于全民所有的政府办公大院抵押给银行的。会令破产法执行起来极不严肃,也会让国有资产(赔偿款)流向本不应该受偿的个别债务人。结果是“个别债务人”受益,而损害的是国有资产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三鹿”破产,值得抵押政府大院吗?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12-26 09:36:37

  毕晓哲

  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门前围满了4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三鹿供货商和三鹿代理商,石家庄市政府秘书长赵文峰泪洒谈判桌。据悉,石家庄市政府已把市政府大院的抵押给银行,以筹措赔款。(12月25日人民网)

  对不起全国奶行业也对不起厚爱他的当地人民的“三鹿”奶企,最终走向被申请破产的地步,实是事件发展的必然。在此事件中,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资金极度匮乏的情况下,筹措近十亿元用于全国各地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并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广大供应商的基本权益少受损失,甚至已经将做为国有资产的市政府大院的南院和西院和一个下属酒店抵押给了银行,已换取和筹集到9.2个亿准备做为赔偿金。

  当地政府亲民爱民姿态显现无疑,对三鹿事件的善后处理重视程度也尽显无疑。然而,就当地政府将政府大院抵押以取得巨额贷款一事,笔者以为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三鹿做为企业法人,目前已资不抵债,走破产程序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当前最好的选择方式。但企业实施破产前我们必须搞清两个要素,一是破产清算的资产仅限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二是责任主体仅限于被申请破产企业。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任何义务去代替企业筹措大量资金,代替破产企业去清偿已不可能清偿的债务。当地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或者说为了和众多代理商达到一种和解协议,甚至不惜抵押掉政府办公大院。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合乎法律规定。

  政府向银行抵押掉政府办公大院,必然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政府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被抵押权人(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拍卖。到时候,政府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还到哪里去办公及履行公务?是否不得不重新耗费纳税人钱财建设新的办公场所?第二种结果是,由于政府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或法院不敢拍卖或变卖已经被抵押的政府大院,导致贷款银行形成恶债、呆账,法律规定得不到执行,损害政府公信力。

  另外,政府大院属于国有资产,广义上属于全民所有。政府只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办公大楼或院落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在抵押前需要不需要征求人大同意?是否向社会征求过意见?如果程序不正当,出于一时“救火”心理就抵押掉政府大院,是不是有些武断?

  从法理角度和社会责任角度来说,谁的责任由谁负,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这是社会能否真正公平正义的体现。当地政府固然在三鹿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仅仅属于在行政上履行职责不到位、缺位。那么,应该如何追究,追究到哪一级领导干部,对渎职官员如何问责,属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范畴,也就仅此而已。当地政府将责任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债权债务行为,“一揽子”揽到自已身上合适吗?

  笔者以为,当地政府是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属于全民所有的政府办公大院抵押给银行的。会令破产法执行起来极不严肃,也会让国有资产(赔偿款)流向本不应该受偿的个别债务人。结果是“个别债务人”受益,而损害的是国有资产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