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志
3月1日,《重庆晚报》报道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各重点修正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三年、“人肉搜索”暂难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可由5年提至10年、官员“身边人”腐败将严惩。
刑法修正案(七)的引人注目之处就在于,在“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保护”的PK博弈中,获得了可喜的突破,既没有将众多网民喜爱的反腐利器“人肉搜索”入罪,又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加强了,法治的脚步在包括网民在内的民众注目与推动下,朝着我们期待的目标掘进着。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保护”的PK,实质上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力主张与个人隐私权这两种权力的协调、妥协、平衡的过程,人肉搜索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用无所不搜的网络技术造福社会,也可能以无所不搜的失德行为伤害无辜。这样一个平台,无官方组织,无权威指导,如同潘多拉魔盒里放出的妖怪,触角伸得很长,能力十分强大而无法制约,很可能喷毒误伤,“人肉搜索”在客观上虽能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同时也可能带来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作了适当修正,但并未形成最后的制度框架,其新闻的“暂难入罪”标题,甚至将惹毛网民,形成新一波汹汹舆论潮。
在“‘人肉’若入罪,久耕将开心”的舆情民意下,网民喜爱与珍视“人肉”这种最平民化最低成本最方便易行的监督权利,其心情可以理解,之前的“网络公约”之类的帖文,是网民期待“人肉”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宽容而采取的自律行为,说明网民也知道若“人肉”不定边界,任由网络言论无限制的发展,法律制度将难以通畅运行,其误伤也将反噬这一民间监督权利。此次并未对“人肉”进行“罪与罚”定性的刑法修正案(七),其获得的舆论反馈效果,估计喝采声与质疑声均会很多,而最大的质疑将来自——“人肉暂未入罪?难道最终会入罪吗?”对此,其实已经可以看到的答案来自2月28日温总理在线答网民问时,其“将对官员财产收入实行公开”的表态,笔者大胆估计:当官员财产收入公开之日,便是“人肉搜索”隐身之时。
在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一书中,作者用了相当篇幅以案例剖析了关于公民与官员隐私的区别,向我们介绍了美国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显眼的一个观点是,官员身份决定了他的言行及其财产收入等,本当接受监督阳光的照进,官员财产收入之类,是不能包括在“个人隐私”这一概念里的。人肉搜索用于反腐时,是因为没有《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之类的法律可资依赖,故而祭出的无奈法宝,且屡试不爽,一个又一个贪官倒在“人肉”的枪口下,使人们可能会暂时忘记“人肉”的副作用。因而,一旦当《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尽快出台,当不用“人肉”也可让官员曝光在公众视野之时,你不用取缔“人肉”,或许“人肉”也会自动遁迹,而与之相对接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将会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也将能给予“人肉搜索”恰当的法律地位与合适的制度框架。
总之,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中,刑法修正案(七)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远未能对“人肉搜索”形成制度规范,在这场博弈中,最迫切地是将官员财产公开,这应该是“人肉”能接受规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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