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发挥更大作用还需各方努力
我市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引入的人民调解员制度,不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而且已引起全国的关注。据了解,省有关部门不久将在我市召开现场会议,推广这项成功经验。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这项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资金来源与人员的定性问题。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行业自治组织,所以没有资金来源,其人员编制、经费都很难解决,现在主要由交警部门出钱支付调解员们的工资。
一些地方专门在司法局下面设立了交通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但因涉及体制、编制等问题,这个模式难以在每个地方推广。
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都在交警部门现场办公,这固然大大方便了当事人,但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说,却使他们有缺乏根基的感觉,对此,有调解员自称是“没娘的孩子”。
此外,由于各地的赔偿政策不一致,在涉及到非本省的交通车辆事故时,调解员们的工作面临着一个直接的困难,他们出具的调解文书在省外往往不起作用,这使其中一方是宁波车辆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为此,他们非常希望在全国范围内都推行这种制度,并制订相关的统一调解标准。
[专家点评]
在继承中创新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叶明
我市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让交警、保险公司等协同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做法,不但继承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解决民间纠纷的优良传统,而且具有创新的意义,它大大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减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负担,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并避免了因解决争议不完全可能引发的后续诉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这种方法也有利于提高市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这种做法都值得总结推广。
为了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有关部门应对这项工作作进一步的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并应积极考虑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使得人民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更具有法律权威。
[相关案例]
五次调解化解矛盾
去年上半年,鄞州发生一起两车轻微追尾的交通事故,其中无责一方车内有一位84岁的老太太,不幸受伤住进医院。老人本来就体弱多病,经这次事故后,老太身体出现了各种问题,住院不到一周,就花去医药费五六万元。事故责任方后来被告知,老太太因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这意味着责任方需要自掏腰包。责任方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的言语冲突。
事情闹到设在鄞州交警大队栎社中队的人民调解室,调解员景鑫先后两次召集双方调解此事,他分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保险公司不赔主要是没有证据证明老太太住院是由这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他做通双方的工作,由责任方向保险公司作出具体的说明,由老人的家属负责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凭据,以证明老人住院是由这次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
进行第三次调解时,双方即将达成一致意见,但老人因担心费用过高,坚持要求出院。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方对此都表示反对,怕老人出院可能产生更大的问题,如万一发生意外怎么办,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如何处理等等。于是,景鑫召集双方进行第四次调解,仍没能成功。景鑫没有气馁,又主持了第五次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了之前先后支付的12万元费用外,责任方再一次性支付2万元。此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