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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04 07:17:24报料热线:81850000

  关于征求《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县前街6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传真:87182075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规划、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环境保护、财政、税务、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力调控体系和投放机制,并及时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应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时,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拟定,并听取公众意见。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行业文明建设,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以安全营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车规范、管理水平、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和工作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和县(市)区运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体系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

  市和县(市)区运管机构应当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其行业管理的评价依据,并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经营者经营资格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管理活动中予以应用。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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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04 07:17:24

  关于征求《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县前街6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传真:8718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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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规划、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环境保护、财政、税务、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力调控体系和投放机制,并及时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应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时,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拟定,并听取公众意见。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行业文明建设,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以安全营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车规范、管理水平、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和工作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和县(市)区运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体系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

  市和县(市)区运管机构应当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其行业管理的评价依据,并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经营者经营资格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管理活动中予以应用。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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