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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颠簸致老人伤残 家属起诉索赔27万
稿源: 余姚新闻网   2012-08-16 13:01:26报料热线:81850000

  相关案件链接:

  《毛大伯从公交车后门上车一条腿刚上去就摔了算行人还是乘客赔偿要差28万》

  昨天,江东法院开审一起因上车引起的纠纷案。

  毛大伯72岁,宁波人,是个退休干部。

  去年2月9日上午,毛大伯去中山西路交煤气费,交完在鼓楼公交站等2路车回家。

  车来了,因为前门人多,毛大伯走到后门上,左腿刚迈上去,车门突然关了,夹住了毛大伯的腿,车子起步,他一下摔倒在地,被车后轮轧到。毛大伯右前臂、腕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起诉:按《消法》可多赔28万

  交警部门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车门未关好时行车,违反行车规定,负主要责任,但毛大伯从公交车后门上车,也违反了公交车乘坐规则,负次要责任。

  说是交通事故,毛大伯和家人有意见。

  他们觉得,事故明明发生在车上,属于客伤事故。毛大伯上了车,就等于是消费者,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现在出了事,公交公司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赔偿。

  11月,毛大伯起诉宁波公交总公司,索赔各种损失近36万元,其中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7万多,残疾赔偿金15万多。

  什么主张是客伤事故,要按《消法》赔偿,这里面有学问。

  一来,如果是交通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要区分双方责任,毛大伯对事故也负有责任,获得的赔偿会少,而按《消法》,消费者是无责的。

  二来,按《消法》可以多赔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也高。

  具体到毛大伯的情况,按《消法》可以多赔约28万。

  辩论:私自后门上车算不算乘客

  庭审中,这起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客伤事故,是否能够按《消法》索赔,成为最大的争议。

  公交公司表示,他们对此事负有过错,愿意赔偿,事实上也已经承担了约9万元的医疗费等。但毛大伯是在车辆已启动的情况下,违规强行从后门上车不成才摔下来,等于是没有成功上车,身份还是行人,这自然属于交通事故。

  毛大伯和外甥、儿子一起到庭,他们认为,行人和乘客的区别在于事发时在车上还是车下,交警的事故认定中,提到了“摔下”,这已经能说明毛大伯当时在车上,不然不存在“摔下”一说,而且认定毛大伯违反乘坐规则,前提当然是认可了其乘客身份。

  庭审中,陪审员问毛大伯,从后门上车前,是否和司机沟通过。

  毛大伯方承认“没有”,但他们认为,人多时从后门上,这几乎已经是“惯例”,有时候司机还主动吆喝乘客从后面上。而且毛大伯是用免费公交卡坐车,不是要逃票,当时车门又开着,他想上去,自然是乘客,和公交公司就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理应按《消法》索赔。

  公交公司反驳说,乘客从前门上车,完成刷卡或投币,这才是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正常步骤。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很多乘客挤在前门时,司机确实会让乘客从后门上,但前提是司机同意。毛大伯私自从后门上车,客运合同关系并未建立,不应按《消法》赔偿。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公交车上摔伤乘客获赔23万按照<消法>判处此类案子,在海曙尚属首次》

  慈溪人俞先生坐公交车,突然一个急刹车,他被摔成压缩性骨折,造成了十级伤残。为此,俞先生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向该车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昨日,俞先生终于拿到了海曙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公交公司赔偿俞先生23万余元。

  俞先生为何能获得巨额赔偿?只因该法院支持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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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公交车颠簸致老人伤残 家属起诉索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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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江东法院开审一起因上车引起的纠纷案。

  毛大伯72岁,宁波人,是个退休干部。

  去年2月9日上午,毛大伯去中山西路交煤气费,交完在鼓楼公交站等2路车回家。

  车来了,因为前门人多,毛大伯走到后门上,左腿刚迈上去,车门突然关了,夹住了毛大伯的腿,车子起步,他一下摔倒在地,被车后轮轧到。毛大伯右前臂、腕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起诉:按《消法》可多赔28万

  交警部门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车门未关好时行车,违反行车规定,负主要责任,但毛大伯从公交车后门上车,也违反了公交车乘坐规则,负次要责任。

  说是交通事故,毛大伯和家人有意见。

  他们觉得,事故明明发生在车上,属于客伤事故。毛大伯上了车,就等于是消费者,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现在出了事,公交公司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赔偿。

  11月,毛大伯起诉宁波公交总公司,索赔各种损失近36万元,其中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7万多,残疾赔偿金15万多。

  什么主张是客伤事故,要按《消法》赔偿,这里面有学问。

  一来,如果是交通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要区分双方责任,毛大伯对事故也负有责任,获得的赔偿会少,而按《消法》,消费者是无责的。

  二来,按《消法》可以多赔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也高。

  具体到毛大伯的情况,按《消法》可以多赔约28万。

  辩论:私自后门上车算不算乘客

  庭审中,这起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客伤事故,是否能够按《消法》索赔,成为最大的争议。

  公交公司表示,他们对此事负有过错,愿意赔偿,事实上也已经承担了约9万元的医疗费等。但毛大伯是在车辆已启动的情况下,违规强行从后门上车不成才摔下来,等于是没有成功上车,身份还是行人,这自然属于交通事故。

  毛大伯和外甥、儿子一起到庭,他们认为,行人和乘客的区别在于事发时在车上还是车下,交警的事故认定中,提到了“摔下”,这已经能说明毛大伯当时在车上,不然不存在“摔下”一说,而且认定毛大伯违反乘坐规则,前提当然是认可了其乘客身份。

  庭审中,陪审员问毛大伯,从后门上车前,是否和司机沟通过。

  毛大伯方承认“没有”,但他们认为,人多时从后门上,这几乎已经是“惯例”,有时候司机还主动吆喝乘客从后面上。而且毛大伯是用免费公交卡坐车,不是要逃票,当时车门又开着,他想上去,自然是乘客,和公交公司就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理应按《消法》索赔。

  公交公司反驳说,乘客从前门上车,完成刷卡或投币,这才是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正常步骤。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很多乘客挤在前门时,司机确实会让乘客从后门上,但前提是司机同意。毛大伯私自从后门上车,客运合同关系并未建立,不应按《消法》赔偿。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公交车上摔伤乘客获赔23万按照<消法>判处此类案子,在海曙尚属首次》

  慈溪人俞先生坐公交车,突然一个急刹车,他被摔成压缩性骨折,造成了十级伤残。为此,俞先生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向该车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昨日,俞先生终于拿到了海曙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公交公司赔偿俞先生23万余元。

  俞先生为何能获得巨额赔偿?只因该法院支持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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