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坐公交车遇急刹车滚下楼梯被摔成伤残
2009年12月6日晚上5点多,俞先生回慈溪老家过周末后,坐快客回到了宁波。“到了南站后,我就想着坐518路公交车,到东门口后,再坐219路去位于下应街道的公司。”俞先生说,518路属于双层公交车,为此,他上车后便坐在了上层。
过了一段时间,车子开到阳光广场。“当时,我看到车子开过了红绿灯,马上就到东门口了,便起身等着下车。”俞先生说,当时他一手拿着包,一手握着楼梯口的扶手。不料,车子突然一个急刹车,俞先生反应不及,顿时从楼梯上滚了下来。
“当时公交车速度开得比较快,刚好楼梯上就我一个人。”俞先生说,摔到楼下时,坐着也不舒服,躺着也不舒服,便感觉到出问题了。后来,俞先生才知道,原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公交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俞先生被送往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一查竟是胸12压缩性骨折。三个月后,俞先生去复查,还是没有完全恢复,经鉴定机构鉴定,伤势达到了十级伤残。
今年6月23日,俞先生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法庭争论】
公交车上乘客受伤是否适用《消法》进行赔偿
为此,关于该案件是否适用于《消法》进行赔偿,俞先生与公交公司两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交公司认为,造成俞先生受伤的原因,虽与驾驶员操作不当有关,但并非公交公司提供的客运服务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所造成,另外,公交公司为享受公家补贴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企业,不符合消法调整的主体要求。因此,公交公司认为,俞先生的具体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俞先生就只能拿到6万元左右的赔偿款,然而如果按照《消法》赔偿,则可以获赔23万余元。”俞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保律师说,《消法》在赔偿范围上,多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且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同,是直接按照伤残等级划分的,十级伤残均是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年生活费支出的6倍,而按照人身损害的话,只能赔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对此,李律师认为,乘客买票上车后,便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公交车急刹车致使俞先生受伤致残,明显违法了该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责任。公交公司是向消费者提供城市公交运输有偿服务的公司,具有营利性,是城市公交客运业的经营者,依法应当适用《消法》赔偿。
【法院判决】
按照《消法》进行赔偿乘客获得巨额赔偿
今年8月16日,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俞先生遭受身体伤害,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俞先生又是公交公司的乘客,为此,依照《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享有消费者地位。
对于俞先生选择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付俞先生23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海曙法院得知,按照《消法》判处此类案子,在海曙还属首次。
《智保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乘客摔伤适用消法案件获赔23万》
【案件缘由】
2009年12月6日18时许,宁波市永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交公司)吕宏驾驶的浙B0G525号大客车在宁波市中山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天一广场一号门四周时,前面的一辆轿车忽然变更车道他受此影响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车内的乘客俞永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吕宏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王惠娟负事故次要责任,俞永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当日,俞永乐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并于当日住院至同年12月12日出院,住院6天。事故发生后,永昌公交公司为俞永乐垫付6283.96元医疗费、垫付130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俞永乐之伤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道标),伤后需护理3个月。
【代理策略】
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李智保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仔细分析,认真研究,认为该案受害者俞某作为公交车乘客享有消费者的地位,受害人可以适用《消法》进行索赔,遂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按照消法进行赔偿。
【法庭争论】
关于该案件是否适用于《消法》进行赔偿以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能否适用精神抚慰金,俞先生与公交公司的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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