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未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或者想提前解除合同,即想主动“退管”,应于拟解除合同3个月前,将退出原因、时间书面告知业委会,同时书面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
业委会在收到物业公司书面报告后5天内,应就物业“退管”相关事项张贴公告,以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期满,如果持异议的业主未超过半数,业委会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依法签订退管协议,并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开始选聘新物业公司。
如果公告期满后,不同意物业“退管”的业主超过半数,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没有达成退管协议,而物业公司又执意要“退管”,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物业公司沟通,为平稳过渡增加3个月时间的缓冲期。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5日,如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的物业公司,辖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城管、劳动、价格、社区居委会及业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推行保安保洁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准物业管理、社区平安管理或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宁波日报 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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