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的王先生过马路被撞成重伤,岂料就医途中又遇车祸死亡。对第二次事故,上次事故肇事司机要负责吗?昨天,象山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2010年10月,王先生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重伤。
王先生随后转至上海治疗,去年1月出院回家。
一个月后,按照医生的医嘱,王先生的儿子开车送他去上海复查。谁知,车子在高速上又发生车祸,王先生因此死亡。
对第一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撞人的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第二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先生的儿子小王与他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起事故后经奉化法院判决,小王应对父亲的死亡承担6000元赔偿责任。
事后,王先生的家属对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心存蒂芥。
今年6月,他们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其中包括第二起事故中法院判决应当由小王承担的6000元。
开庭后,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起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王的6000元是否该由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承担。
死者家属认为,小王系受父亲的委托带其去医院治疗看病,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偿帮工关系,帮工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人承担,即小王被判决承担的损失款6000元应当由父亲承担,现王先生已死亡,该款项则应当作为其损失由第一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承担。
但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则认为,因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赔偿金跟第一次事故无直接关联,不予理赔。
象山法院认为,第二起事故已另案处理。小王应承担的6000元的赔偿责任跟第一起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第一起事故的肇事方无须赔偿。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郑琴 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