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傍名牌有法律风险
关于此案,记者昨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案件认定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法律专家何先生认为,“省高院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第13、14条有关驰名商标的条款判决慈溪唐峰侵权,并非根据28条有关商标是否近似的内容。”
“之所以2009年慈溪唐峰在‘怀炉’商品上申请的‘ZIPPO’商标能够获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是因为‘怀炉’和‘打火机’不构成类似商品,商标申请包括商标名称和商品两部分审核。”何先生称,“但是国家局初审通过并不意味着企业直接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还需要经过三个月的法定公告期,公告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向商标局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而在对方提出异议后,慈溪唐峰既未及时提出异议复审,也未停止使用‘ZIPPO’商标,最终导致侵权。”
何先生同时指出,在该案的审理中,ZIPPO被省高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更是此案的关键所在。
“美国‘ZIPPO’品牌的价值已被公众所认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商标法》对这样具有极大显著性的商标,保护力度自然也更大。”何先生说,慈溪唐峰生产销售的“ZIPPO”牌怀炉,在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ZIPPO”牌怀炉是美国“ZIPPO”品牌的衍生产品。
何先生为此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傍名牌、搭便车所产生品牌效应,虽然短期内能被大众迅速接受,产生良好的效益,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法律风险,因此呼吁宁波企业最好诚信经营,创立自己的品牌。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始于2004年,至今全省共受理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50余件,同意认定的有21件,包括“红蜻蜓”、“奥康”、“咸亨”、“卡地亚”、“汇丰”、“米其林”等。记者张璟璟 通讯员何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