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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共墓地收费标准下月起实行 维护费按年计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28日 07:1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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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市物价局和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公共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通知规定,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确定,使用价格等于成本。其中有民营资本参与投资的,按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可加计不超过10%的利润确定。其他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加计税金和不超过15%的利润由公墓单位自主确定。

  公共墓地的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和特需服务两项。在公益性墓地,骨灰墓、推行火化前已建遗体墓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护费分别是50元/年、70元/年、30元/年;在其他墓地的上述日常维护费分别为80元/年、100元/年、50元/年。在公益性墓地中,骨灰墓和推行火化前已建的遗体墓的进(退)穴费的价格分别为500元/次和800元/次;在其他公墓的上述收费分别为800元/次和1000元/次。

  墓地的日常维护费按年计算,每期收取最长不得超过5年。用户已经缴纳日常维护费用的,在保质期内由公墓单位负责对墓位进行免费正常维修。墓碑、墓石料、附属设施调换、增添等用户有特殊需要的维修和墓位在5年保质期以外的维修费由用户负责,维修费标准由用户和公墓单位根据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和不超过15%的利润协商确定。

  通知要求,公墓单位应通过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实施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墓单位违反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乱涨价、乱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记者周科娜 通讯员俞仲智)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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