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上的“添附原则”,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婚后所付按揭、房屋增值等项目,但因房屋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所付按揭及房屋增值均已物化为房屋价值,故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包括了上述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遗漏。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就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离婚时遗漏财产未分割的,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也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