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时政·经济 正文

宁波市地税部门:尚未接到个税政策调整通知

现行可减除的合理费用是否延续也不明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05日 07:03   【 】 【打印
0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在市契税征管中心的咨询室内,同样挤满了市民。

  对于“新国五条”细则中涉及的二手住房转让要严格核实房产原值、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的政策内容,市地税部门称,尚未接到通知。该政策如何实施、从何时开始实施,仍然没有确切消息。现行按转让所得20%缴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税金及合理费用是否会在新政实施后延续,也没有答案。

  昨天住房转让个税缴纳标准未变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获悉,市内二手住房转让时,个税仍按既有标准计征。市民可选按转让总价的1%缴个税,也可选按转让差额的20%计征。购入时间已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二手住房,转让时可免征个税。

  房产中介人士解释说,转让房价涨幅较大的二手房房源,按照“核定征收”更为划算。只有当房屋增值很少的情况下,交易人才会选择按照差额的20%缴个税。

  据地税部门人士介绍,按现行政策,如果二手房交易人选择按差额的20%缴个税,是可以先减除合理费用后再缴税的。

  根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不过,装修费用是有限额规定的,商品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公有住房、经适房最高可扣除原值的15%。

 [1] [2] 下一页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