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人的一生中,往往会遭遇些离奇的事。罗先生驾驶的货车突然倒溜,把他这个“主人”给撞伤了。事后,因为理赔纠纷,还闹上了法院。
2011年11月,罗先生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运货,在奉化尚田镇一村口道路倒车时,发现后面停着另一辆货车,把路给挡住了。
挡路的货车,发动机正在转,可车里没有人。等了一阵,不见对方司机过来,罗先生心急了。他下了车,坐进后方车辆的驾驶室,准备挪动车子。一抬头,罗先生发现情况不妙———自己的车子没有拉手刹,正朝自己倒溜过来。转眼间,货车连同车上装载的树木,直直撞到后方挡路货车上,并将罗先生撞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罗先生因违规操作,负事故全部责任。罗先生受伤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事后经司法鉴定,事故致使罗先生面部及口腔多处受伤,造成了伤残。
事后,罗先生向公司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罗先生是货车的驾驶员,在保险合同中属于本车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被自家的车撞了,不能理赔,只有自认倒霉。
对此,罗先生不能接受,去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昨日,奉化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主审法官解释,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确认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车人员,亦称车上人员,是与车下人员相对而言的。发生事故时,原告罗先生已停止了对自身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和车辆处于分离状态。此时,他不再是本车人员,而是转化为车外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也可能成为交强险赔偿规定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记者余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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