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周衍平金萍)近年来,我县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批酒后驾驶人员被处理,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但还是有极个别人员不顾酒驾的危害,抱着侥幸心理在酒后开车,昨天,有四名醉驾人员在县法院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2012年12月17日晚21时,张某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兴宁南路与中大街路口出发驶往桃源南路,途经宁海影都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血检验,发现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了226.1㎎/100ml,已经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张某当即被警方刑事拘留,因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得以取保候审。在昨日开庭审判中,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处以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的处罚。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张某、童某、陈某等三人都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金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2012年,公安交警部门全年共查获酒后驾驶1541起,醉酒驾驶88起;2013年至今,共查获酒后驾驶33起,醉酒驾驶7起。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了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家人的幸福,切勿饮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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