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陈先生是某国有企业退休员工,20多年前他与同单位的胡女士结婚,并从单位购置了一套职工住房,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
1997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该住房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当时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又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房屋产权已经明确,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最近,政府出台关于住房的“新国五条”,规定对二手房出售获利部分将征收20%税收,陈先生便想在这个规定正式实施前出售该房产。3月21日,陈先生和买家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对这套房屋的买卖过户必须夫妻双方到场。
原来,陈先生的这套住房属于“房改房”,即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优惠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根据有关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这项政策的对象以家庭计算。当年,陈先生离婚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其前妻胡女士对该房屋的权利仍被保留,陈先生一人不能对住房进行处置。
由于胡女士已经病逝,陈先生便求助于镇海法院,在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后,陈先生才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房产等大额财产分割后要尽早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或登记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李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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