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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成了女毒贩逃避处罚的“妙招”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7日 11:1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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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盗窃团”这个名词,想必不少人都熟悉。这伙人故意以孕妇或哺乳妇女的身份来行盗窃之举,即使被抓了,生育权反倒成了她们的“挡箭牌”。日前,镇海警方也碰到了一起类似的“烦心”事:一女毒贩三年怀孕两次,利用生育权和警方玩起了“躲猫猫”。

  “明天我自己去自首,不过我的孩子刚出生没几个月。”4月10日下午,当镇海警方在鄞州区邱隘找到张燕(化名)时,她神色淡然地对前来抓捕的民警说道。张燕其实是一名毒贩,2009年她从贵州老家来宁波找工作。然而,只有小学文化的她处处碰壁,随后开始接触毒品,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2010年春节刚过,张燕从贵州携带毒品海洛因到镇海交易时被警方抓获。然而,当警方带着张燕前往她的住处搜毒时,却发现她第二个孩子出生才六个月,还在哺乳期。最后她因此得以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12个月哺乳期过后,张燕还是会被收监。2011年2月22日,张燕因贩毒罪被镇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然而,她却突然告知法院,称自己又怀孕了。最后,法院只好判其监外执行2年,也就是说张燕服刑头2年在监外执行,其余5年在监狱内执行。

  原本,今年2月20日张燕的收监期限到了,她却未如期到看守所报到。公安机关由此将其列为网上逃犯。然而,4月10日,当警方好不容易找到张燕时立马“傻眼”了,她正在哺乳第4个孩子……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的人性执法,这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之一。”镇海法院一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嫌疑人怀有身孕,司法机关本着人性化办案思想,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不过,她采用怀孕的方式想达到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法官介绍,12个月的哺乳期后,她还是会被收监的,而且监外执行并不能抵消实刑。(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林炳潮)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