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北仑 正文

北仑法院法庭首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7日 13:36   【 】 【打印
0

北仑新闻网讯(记者卢江丽)4月16日,北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在此案中,该院认为其中勘查、笔录取证程序存在瑕疵,首次在庭审中提请有关侦查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今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仑法院法庭上首次出现侦查人员作证。

昨日下午,区公安分局的三名侦查人员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人员先后到庭表明自己的身份后,当庭签署证人如实作证的誓言,并就具体职责、办案经过、取证程序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交叉询问。针对三方对现场勘察材料、相关血迹鉴定、对现场和同案犯的辨认等方面提出的质疑,他们如实作证。

该案件具体案情为:2008年8月1日,四川人周某伙同雷某(已判刑)等人至大碶街道灵岩社区一居民家中,采取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一个装有400元硬币的储蓄罐、一部价值253元的飞利浦手机和一条价值1557元的黄金脚链。周某在破坏防盗窗过程中,手部被割伤。去年12月,周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

在审判过程中,周某的辩护人李律师针对侦查人员提供的2008年8月的原始现场勘察材料中未出现,而在今年1月的补充现场勘察材料中出现的“当年周某在作案过程中,手被防盗窗割伤后,当场用一个编织袋擦血迹”的证据,并对补充勘察材料中将“带有血迹编织袋的照片拍摄时间记录为今年1月”,提出了质疑。“这个证物难道是今年才拿到的?既然作案时间是2008年8月,为什么该证物的照片拍摄时间是今年1月呢?”。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2008年8月,因为带血迹编织袋送去检验DNA,所以他们在写原始勘察材料时因疏忽大意忘了记录其中,就将此证物记录到后来的补充勘察材料中;照片拍摄的时间应为2008年8月,一时笔误才写成今年1月。

除了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外,案件鉴定人员也出现在证人席上。他向法院说明,2008年8月,北仑公安将编织袋上提取的血样送检,在当时的血迹比对中,没有发现嫌疑人线索。后周某因另外一起盗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血样也在2010年被看守所统一提取送检作为前科血样保管。2012年底,在录入完全部送检血样后的比对工作中,他们发现了周某的血迹与2008年盗窃案血迹的共同点,并在复核确认后通知了北仑区公安分局。后经再次提取周某血样证明,其血样与本案案发时的血样确实出自同一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侦查人员工作疏忽,导致移交到法院的案卷存在一些瑕疵,经过侦查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及被告人周某自己的确认,提供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北仑法院判处周某犯盗窃罪,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