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因为报价高而没有买,后来发现房东将房子以低于报给自己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租客不愿意了,并以违反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将房东告上了法院。昨天下午,江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租客索要优先购买权
王某是本地人,40多岁,多年前,她和丈夫一起租下了房东赖某位于江东的一处房产,用于开设诊所。
今年1月初,赖某打算卖掉这处房产,她主动打电话给王某夫妇,问是否有意向购买,王某的丈夫拒绝了。3月中旬,王某发现墙体开裂,联系赖某要求维修。赖某表示,她已经决定卖房子了,再修意义不大。王某夫妇商量后,开价80万元想向赖某购买房产。赖某表示,这个价格远低于她的预期。4月上旬,赖某再度与王某联系,说有人开价126万元想要买下房子,如果王某想要,她可以优惠1万元。王某犹豫再三,最终还是拒绝了。次日,赖某即将房子出售了。
房子卖掉后,王某设法查询了成交价,发现赖某在房产中心登记的成交价仅为101万元,比125万元低了不少,这个价位符合她的心理预期。
王某觉得纳闷:既然是以低价成交,为什么不卖给自己?王某觉得赖某不讲信用,以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将赖某告上江东法院。
法庭辩论“阴阳合同”
昨天下午,这起案子在江东法院开庭。
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实际成交价、原告是否仍具有优先购买权、被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论。
赖某称她的房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挂牌价是130万元,也承认实际成交价是126万元。而原告王某在询问了中介公司和房产交易中心后认定赖某与买主的交易价格是101万元,而这个价格是王某能够承受的,但是在之前的协商中,赖某说只能以最低价125万元卖给王某。
赖某表示,自己在把房子真正卖掉前的那天上午又以短信的形式询问王某的买房意向,并多次和王某联系,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交包括中介合同在内的各类书面证据。
随后,中介公司的一位证人上庭,他声称自己是买卖双方的牵线人,并证明中介合同的真实性,而房屋购买者当时为了避税,与赖某商定了另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价格为101万元。而实际上成交的价格则是126万元,这就产生了民间所谓的“阴阳合同”。
王某认为这份101万元的合同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审核过的,再加之对前一份合同在署名上的质疑,王某认为101万元的合同效力高于126万元的合同。她表示依然想要享有优先购买权,希望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但赖某拒绝调解。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名词解释
优先购买权
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记者黄金通讯员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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