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绘
在买车、修车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遭遇过霸王条款。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前段时间的整治,已认定在汽车销售、维修领域有13条典型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藏在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来说有很大迷惑性。
免除维修方责任
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很多消费者会面临车内物品保管、旧零件去向等问题,有的甚至还会遇到试车过程中的事故。而这些,不少4S店会竭力免除自身责任,而让消费者承担。
“事故车,车壳翻新,拆装前后风挡玻璃如有损坏,我公司概不赔偿”;“车内勿留贵重物品和现金,如有遗失,我公司概不赔偿”;“维修所换下旧件,本公司仅负责对特殊件保留一星期,逾期不再提供”;“如有底盘或驾驶性能方面修理,本人同意维修站外出试车。试车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些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无一不是免除了经营方的责任,与《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中“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相违背,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汽车修理店应担当起自身的责任,如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应尽量保证车辆不遭受其他损坏,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损坏,应该承担对消费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这过程中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向维修方索赔,也可以依据投保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车内物品保管问题,若消费者不小心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自身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维修店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很多消费者自费维修车辆后没有索取旧部件的意识,事实上这些旧件属于消费者所有,维修方应将其返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