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前些天,高先生去某酒店参加一位亲戚的婚礼,在经过酒店大堂盥洗间门口时,因为花岗石地面十分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踝关节骨裂。这一伤害不但给其造成痛苦,还花费了一定的治疗费用。为此,高先生多次向酒店讨说法,但酒店称,他们已在盥洗间门口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责任,拒绝赔偿。高先生问:酒店能否免责?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包括酒店、宾馆在内的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家酒店虽然在盥洗间门口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如果其未对花岗石地面湿滑的情况,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酒店不能因为其立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就可以放任地面湿滑,就可以不履行安保义务。当然,需要指出的,高先生本人可能存在对“小心地滑”警示重视不够的问题,因此对事件的发生,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周国云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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