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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查扣致对方损失 申请方被判部分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07日 07:2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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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新民诉法实施后我市首个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台州一家打火机厂,去年6月的一天,该企业接到宁波海关通知,称其一周前自海关出口的200万只打火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扣留。提出扣留申请的是余姚市的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两年前,该厂曾因打火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与台州的这家公司产生争议,官司从市中级法院一直打到了省高级法院。

台州公司立即提出申诉,10天后,海关解除了对这批货物的扣留,但这批出口产品比原计划迟了近一个月才得以装船出口境外,为此,台州公司不得不以合同约定价的6折将这批货出售给外商作为赔偿,同时还额外支付了滞箱费、装箱费、仓储费、查验费,以及船公司的订舱费、加载费等费用。

今年5月,台州的这家企业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余姚这家塑料公司对恶意举报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该案审理时,塑料公司称,他们在打火机外观设计上有一项专利,因此,当初怀疑对方侵权是合理的,申请海关查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当发现对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向海关申请了解封放行,不应承担责任。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公司虽然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在请求海关或人民法院保护该专利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厂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台州打火机厂涉案货物侵权并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查扣,导致对方出口货物延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台州企业无法充分举证,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塑料公司赔偿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对于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惩处,值得企业引起重视。法官同时提醒,在申请海关等部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审慎,查明具体事实,绝不能以此打击报复竞争对手,造成他人的损失。

(孙滢 北璎)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