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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2个月遭遇事故 一起特殊的人身赔偿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07日 07: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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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岁的杨某来自陕西,2008年,她与丈夫李某一起来到宁海打工。两人结婚多年,但杨某始终没有怀上孩子,到医院检查后才发现杨某因某种原因很难怀孕,为此,双方决定接受医院治疗,进行人工授精。

  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杨某接受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同时,她还配合医院接受治疗,为生育作准备。去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车接妻子杨某回家,在经过一拐弯处时,由于李某车速较快,电动车撞上了旁边一辆正在开门的顾某的轿车车门,杨某左脚脚趾受伤。经认定,顾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上月初,杨某、李某将顾某及其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万余元、因事故导致其人工授精失败而支出的各项损失5000余元。他们表示,杨某正在治疗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保守治疗方法,很多药无法使用,炎症不能得到控制,最后不得不住院,并导致其人工授精的前期治疗废弃。对此,被告之一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人工授精的费用无依据,不应赔偿。顾某则表示,因这次交通事故他花费了2000余元的修理费,李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也应按照比例赔偿。

  由于人工授精失败与否与案件的关联性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需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如果没有关联性,则无需赔偿,然而,申请鉴定的话,则双方的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为此,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1万余元,被告顾某在免除两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责任的同时,赔偿两原告人工授精合理治疗费1000余元。(金萍)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