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栋父母多次和小军的父亲及村委会等交涉,但因小军家经济困难,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始终协商未成。
今年7月中旬,小栋父母将小军及其父亲以及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父亲承担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受益人被判赔偿3万元
案件的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
主审法官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主要使用侵害人明确的情况,但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呢?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若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昨天,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3万元。(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记者胡珊通讯员余瑾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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