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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借名费”为他人借款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08日 10:2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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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通讯员 夏梦 通讯员 冯筏)为部分用户提供小额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是一种良好的鼓励性政策,但有人却看到了这个政策之外的“融资利益”,做起了生意。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4起由金融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系列案。

4起案件的被告人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他们都表示自己很无奈。

2012年,本市人金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但依照其个人信用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金某找了几个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借用他们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他答应支付每一个村民2000元“借名费”,到时候款项资金也由他一人去还。村民们看金某经营着一家小企业,日常生活阔绰,借的款项数额对金某来说不大,便答应了。

2012年5月,4位村民先后去银行办理贷款,并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为了让银行能顺利放贷,金某还找来了自己的朋友张某做担保。办理完手续后,4位村民每人都把5万元贷款交给金某。然而,借款合同到期时,金某却还不出钱来。银行将4名村民与担保人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4名村民都表示,这借款合同虽然是自己签的字,但钱根本就不是自己在用,现在却要承担责任,真是吃了哑巴亏。而张某则表示,自己当时是出于情面,实在拗不过金某才在担保人处签的字。想不到金某看着经营挺好的厂子,说倒闭就倒闭了,现在连归还20万元都有困难。而金某最终也参与了诉讼,承认4名村民向银行的借款是自己在使用。

最终,4起案件都调解结案,4名村民偿还银行借款,金某与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这个案件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金某借助他人的身份取得借款,类似于“借名借款”。案例中的被告均辩称自己未实际使用借款,不应担责,反映出缺少法律意识。

其实,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面对借贷行为,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图一些高额的利息而搭上了自己的本金与信誉。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