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三轮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驾驶人员双肩,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把十五厘米,前端不得超过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五十厘米;三轮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二百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十厘米,前端不得超过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一百厘米;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四十千克,三轮自行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一百千克,三轮货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百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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