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任山葳
买婚房,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
意外得知房子发生过坠楼身亡事件
买家状告房主欺诈获法院支持
对即将结婚的姜小姐而言,今年的买房经历恐怕是她整年以来最糟心的一件事。
她花140万元在鄞州买下了一套商品房,签完合同第二天,才知这套房子2年前曾有人坠楼身亡。姜小姐无法接受这样的房子做婚房,以欺诈为名将房主夫妻告上了法庭。
11月22日,鄞州法院审结此案。
朋友提醒———
那个小区曾发生过坠楼案件
姜小姐今年30岁,下半年开始进入“备婚”状态。
今年8月份,她通过房产中介,在鄞州区看中了一套总价为140万元的房子,很满意。
房屋男主人姓张,外地人。
“因为房子是用来结婚的,所以双方坐下来谈时,我聊得特别仔细,包括小区的环境、双方的家庭情况。”
“他们说,为了照顾孩子,需要卖掉宁波的房子回老家买房,孩子目前是外婆帮带着,奶奶也常在周末来看孙子,家庭显得挺和谐。”
8月10日,姜小姐和房主张先生夫妻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6万元定金。
第二天,因为要筹首付款,姜小姐向朋友介绍了她看中的这套房子。朋友一句话,让姜小姐喜悦的心情顿时拧成了疙瘩。
“朋友提醒我说,这个小区曾经发生过坠楼案件,要注意。”
姜小姐上网一查询,小区在2011年发生过坠楼事件,虽然新闻里没有明确房号,但多少幢、几层楼都和姜小姐要买的房子对上了号。
姜小姐很担心,马上去问了中介,“中介就去调查了,一开始物业公司不肯说,后来还是一个保安透露的。”
“我们又去问房主夫妻,一开始张先生的妻子说没有这个事,问到张先生本人时,他承认了。”
姜小姐坚决不能接受这样的房子,和张先生夫妻磋商了半个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一直不能如愿,同地段的房价倒是涨了不少。无奈,8月底,姜小姐以隐瞒重大瑕疵、欺诈为由,将张某夫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1万元。
房主辩解———
“我卖的是房子,又不是家史”
坠楼的是张先生的母亲,这件事当时商报也曾报道过。
开庭时,张先生自己出庭应诉,没有请律师。
为什么没有在交易前告知坠楼事件,张先生说,“这件事我心里已受很大创伤,无论如何也不愿再提及,这属于我最重要的隐私,没有告知义务。”
“我卖的是房子,又不是家史。只要房屋质量没有问题,适合居住,权属没有争议,我就尽到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一个房屋生活着一个家庭,每天会发生各种事情,或许其中某些事也是让姜小姐所忌讳的,难道我也要告知吗?”
“姜小姐忌讳房屋有人坠楼,是她个人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所有人都忌讳的,只是部分人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应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姜小姐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质问,“房子质量没有问题,就不影响居住吗?从正常人的心理看,住这样一套房子,怎么会没有心理障碍?那你们为什么事情一发生就搬出去了?如果能正常使用,你们就不会搬出去了。”
张先生解释道,“我们是年底搬走的,搬走是因为儿子需要有人照顾,我父亲一个人也需要有人陪,一开始我公司开在宁波,后来又在老家,这里就不来了,因为儿子读书需要才卖掉的。”
法院判决———
隐瞒房屋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
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对姜小姐是否愿意与张某夫妻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张某夫妇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
虽然他们提出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他们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张某夫妇谎称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两人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最近,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夫妇未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应返还姜小姐6万元购房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姜小姐相应的利息损失。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胡珊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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