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为图方便,消费者和家装公司都无视家装合同的一些条款,结果费用增加、工期延后,双方产生纠纷。
据了解,今年5月,消费者胡某与慈溪一家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材料由消费者自行购买,装修公司仅负责设计及施工,2013年7月底完工,合同总价款12万元,但直到9月30日,工程仍未完工。
为此,已经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的胡某,以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为由中止合同,并以装修使用的材料非自己指定,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
而装修公司认为,胡某在装修过程中更改部分设计方案,并委托公司购买部分材料,导致装修成本增加;由于胡某没有及时支付后续工程款,最终导致工程延期,其责任也不在公司。装修公司表示,如果胡某一定要中止合同,须再支付5万元。
经调查,胡某虽与装修公司合同约定自行购买材料,但是实际上为图方便,经常口头或电话委托装修公司购买部分材料;在装修过程中更改部分设计方案也是事实。而装修公司自行接受胡某口头委托,代购部分材料,最后致消费者对材料品质及报价不予认可。
工商人员在调解时表示,双方当事人都有不遵守既订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事实,因此双方都有过错。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通讯员 柳晗 裘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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