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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实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31日 18: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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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12月31日讯(记者 殷聪 通讯员 徐昭 桂琳)明天起,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据了解,《办法》分为总则、运营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五章,共四十六条款,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

  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2009年6月底开工建设,计划今年年中开通试运营。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自2012年以来,市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起草了《办法》。

  《办法》规定,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前款规定补交和加收票款。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吸烟;使用滑板、溜冰鞋;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做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在站台上嬉戏、打闹;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已于2012年9月20日实施的《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