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的一天,许某和几个好友在洪塘街道洪塘中路某饭店吃饭。饭毕,许某自知喝过酒不能开车,便专程叫来朋友崔某驾车载其回家。归家途中,崔某将车停在某超市门口去买东西。
买完东西之后,崔某欲将车挪出车位。但因车技不佳,倒车时与停在后面的车辆发生碰撞。许某见此情形挺着急,他明知自己喝了酒,但又担心崔某再次刮擦。就抱着侥幸心理,自己上车将车开出车位。在他刚驶出一米,被刮擦的后车驾驶员赶到了。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崔某为了防止事情闹大,报了警。
江北交警到达现场后,意外发现许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仪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34mg/100ml。
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即使许某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只要他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记者 胡菲 通讯员 郑培金 孙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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