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吴 文 通讯员 尹璇)一超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超重行驶不赔偿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拒付赔偿。2月20日,鄞州法院公布这起财险合同纠纷的审判结果,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败诉。
2011年4月,宁波某工程运输公司将名下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
同年11月25日,运输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超载行驶,因驾驶不当,致道路损毁、车辆侧翻,王某负事故全责。拖车费、修理费及各类赔偿,运输公司共花去2.87万元。
当运输公司拿着账单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超重行驶不赔偿车辆损失的免责条款为由,拒不赔付。协商未果,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超载行驶发生事故,违反了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故货车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赔偿。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签订涉案保险合同时,对上述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运输公司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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