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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关键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况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08日 08:3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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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系列(之一)

[案情]

象山县的李某2011年6月被医院确定为早孕,由于此前曾服用过药物,她担心胎儿可能畸型,在未与丈夫蒋某商量的情况下,即做了中止妊娠手术。次年2月,李某再次怀孕,但两个月后发生自然流产。此后,蒋某得知李某曾擅自中止妊娠,认为这是导致流产的原因,以此为由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理由是蒋某起诉离婚的时间与其自然流产不足半年,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起诉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驳回其起诉。

[说法]

在《婚姻法》中,有关于对男方主动提起离婚起诉的限制性规定,其中之一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呢?原因在于,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胎儿或婴儿的保育,也不利于妇女的身体健康。因此,以此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符合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

这条规定的限制对象虽然针对男方,但只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是指有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比如说女方怀孕系因通奸所致,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

此外,如果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意味着其主动放弃了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有思想准备,法院不会限制其起诉,并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由此作进一步的延伸,既然不对女方作出主动起诉离婚的限制,因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夫妻双方如果达成协议离婚,也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协议本身是自愿的,说明女方自愿要求离婚。

(赵蓉)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