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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干了两年 “退休打工族”没有加班工资?

法官提醒:过了退休年龄,不再适用劳动法,需与用人单位事先明确报酬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08日 09:4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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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52岁的“退休打工族”张阿姨很是困惑,自己虽说过了退休年龄,但加班是实打实的啊,单位怎么能不给加班费呢?

张阿姨老家在贵州,在江北的一家五金企业做磨具计件工,吃住都在厂里。去年11月下旬,领导突然把她叫到了办公室,拿出了一叠现金,说是结清的工资,等她签好字,下个月她就不用来上班了。

张阿姨很郁闷,自己干得好好的,怎么说辞退就辞退了?想到自己在厂里,几乎每个双休日要上班,平均每天加班四个小时以上,至少得把这笔加班费讨回来!

张阿姨随后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单位支付自己从2011年至2013年两年内的加班工资3万余元,并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36000元。

开庭后,被告单位理直气壮地说,张阿姨在2012年就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她自己犹犹豫豫地又在单位做了一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既然是退休人员,企业与张阿姨只是劳务关系,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单位说,事实上,张阿姨退休以后,单位仍按照原来的习惯,支付其所谓的加班工资。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更谈不上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6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在3月7日前一次性补偿张阿姨3000元。若逾期未付,被告另外再支付张阿姨1000元。

法官解释说,员工一旦退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像张阿姨这样超出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其与企业之间只是民事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加班费”一说,也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法官提醒:像张阿姨这样的“退休打工族”,需要与雇主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事先明确工作期限、报酬金额、工作时间等。这样,一旦其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协议向企业主张权利。(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孙乔)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