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发现,在年后的多场招聘会中,招聘企业大多不会明目张胆地提出“只招男性”的要求,性别要求往往成为一个“隐形门槛”,许多公司在收取简历时刻意忽略育龄女性求职者简历。
消除就业歧视要以法律政策来保障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
“目前关于就业歧视的立法,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界定、细化。比如什么行为构成‘歧视’,如何举证等,执法主体是谁,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是空白,直接导致受害者维权难。”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杰告诉记者,尤其是立法未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导致就业性别歧视的实施者付出的成本很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有专家指出,就业的性别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对此,有市民建议,如果从国家层面建立相关保障体系,如采取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相信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到缓解。记者 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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