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后,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近日,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一做法明确说“不”。
50岁的夏先生去年4月份在某物业公司做小区保安。今年2月,他因个人原因辞职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他发现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夏先生和物业公司交涉,不料物业公司负责人出示了一份由夏先生本人签名的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是夏先生工作后不久公司让他签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今年4月,夏先生向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物业为他补缴社保。
物业公司辩称,夏先生在参加工作时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并同意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夏先生并没有吃亏。夏先生承认,承诺书是他签字的,但是单位打印好后让他签的字,他并不清楚签字意味着什么。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裁定,物业公司应为夏先生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吴科贤律师点评:夏先生虽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但根据劳动法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类似单位的纳税义务,个人单方承诺或双方协商均不得免除。上述书面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疑,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记者 陈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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