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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烟花炸伤眼睛 经销商赔偿8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06 09:23:04   稿源: 奉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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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筏)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责任怎么算?8月4日,市法院调解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

去年10月,陈某从王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4只开门红49发礼炮。当天晚上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只礼炮突然爆炸,导致陈某右眼受伤。经医院诊断,陈某右眼钝挫伤,右眼上脸裂伤,右眼眶骨折,住院2个月花去1.5万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

陈某多次找王某协商赔偿费用,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今年5月,陈某将王某及该礼炮的生产商湖南某礼花厂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各项损失赔偿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爆炸的礼炮购于他的超市,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厂商则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礼炮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是由于陈某自身操作不当导致。

原告陈某表示,礼炮确实是在王某的超市购买,在燃放第一个礼炮时没有发生问题,但在燃放第二个礼炮时,自己刚拿着烟去点引火线,整个礼炮就炸开了,有一束光朝着自己的右方飞溅过来,当场右眼就出血了。事发后,自己到医院就医,王某来医院看望过自己,双方也一直在协商赔偿问题。

陈某一方认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如两被告无法证明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则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不当,那么就属于产品缺陷,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生产商则表示,依据原告描述的情形,礼炮是在刚点燃时就炸开的,但是现场所出示的烟花图片显示没有炸桶的迹象,礼花不可能斜着飞。被告方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点燃引线以后,手没有离开烟花桶,烟花冲上来时经过原告的手,所以导致斜射或高度没那么高,因此,可认定发生事故是由于陈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一方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元。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