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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突发疾病死亡 雇主被判补偿3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14 07:09:53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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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亦茗 峰波) 保姆阿珠(化名)在雇主邹某家中工作时,突然发病,最终死亡。阿珠的丈夫及子女将邹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慈溪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但作为雇主,邹某夫妻给予原告3万元的经济补偿。

邹某夫妻俩去年8月聘用了50多岁的上虞人阿珠做保姆,吃住都在邹家。去年12月18日下午3点多,阿珠突然意识不清并呕吐,邹某儿子发现后,送她至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马上安排了开颅手术。

然而,手术之后,阿珠的病情并未好转,一直处在神志不清、自主呼吸微弱的状态。9天后,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又过了2天,阿珠死亡。

据医院的病历,阿珠患有高血压,但平时并未服药治疗。

阿珠出事后,她的家人与雇主邹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今年2月,阿珠的丈夫朱某及两名子女,将邹某夫妻告到了慈溪法院。

今年4月,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阿珠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而死亡,邹某夫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中的50%,共20余万元。

而被告邹某辩称,阿珠隐瞒病情,而且平时也未及时服药治疗,导致发病而死亡。阿珠发病的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劳务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因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珠及邹某夫妻对该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不过,阿珠系邹某家的住家保姆,邹某夫妻系阿珠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及受益方,邹某夫妻可对阿珠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邹某夫妻给予阿珠家人3万元的经济补偿。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