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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何不能查询本人档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16 08:12:51   稿源: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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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职北仑某企业的朱先生问,他原籍湖南,先后在杭州、宁波两地的几家单位担任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属于典型的流动人口,其人事档案因此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之间转递。但他对于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内容一直知之甚少。半个月前,他向现掌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查询要求,但对方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他本人无权查询。

朱先生问:个人的人事档案,为何本人不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希望给予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都有与朱先生相同的困惑,这里,我们根据相关情况,作一个说明。

首先,本人不属于自己人事档案资料的查阅主体。《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则分别指出,“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也就是说,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没有查询的权利。朱先生属于典型的流动人口,因而不能以个人的身份要求现掌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查询服务,对方有权拒绝。

其次,个人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人事档案资料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所收集、制作、保存,其所针对的只是个人而非公众,记载的也是个人的人生轨迹,与公众无关,公众也难于通过单个的人事档案资料直接了解政府的整个相应行为,亦不能成为公众监督政府的依据,如果公开可能泄露个人隐私,所以,本人也就不得要求政府公开或提供人事档案。(张水萍)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