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时,严格把好时间、主体、方式三个环节,落实社会调查制度,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尽可能地促使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调查工作推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在第一时间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基层组织联系,就其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
法院还将调查主体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关工委、教育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并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作出详细、全面的调查,供法院在判决时参考。
(宁波日报 董小芳 赖臣 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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