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王晓峰 董小芳 通讯员沈路峰 陈靖)日前,宁波中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据白皮书通报,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200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对环境资源的非法利用型犯罪占了总案件数的93.5%。
此外,得益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降低并有所新增,去年10月以来,已有56人因此被判刑。
在所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问题最令人关注。从去年第4季度开始,涉及这方面的案件多了起来:当季法院就判处3件4人;今年1月至7月判处43件52人。
这46件环境污染案件中,42件为电镀小作坊排放污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两件为非法处置倾倒费油,1件为公司排放污水重金属超标,1件为排放废铅酸蓄电池废酸液。52名被告中,其中有41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对环境资源的非法利用型犯罪,这5个罪名涉及案件187件,占总案件数的93.5%。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不少,概括起来有四点。”陈峰说,这些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在犯罪;还有一部分人犯罪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只见利益不见法律。此外,污染环境犯罪因其自身特点,在取证、鉴定、认定等方面要求高,导致查处困难;一些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甚至内外勾结,放纵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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