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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打闹受伤 两家长因此闹矛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20 07:55:40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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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讯(通讯员 王琼硕 张倩 记者 王莎)“哎呦,摔死我了!”因为同班同学恶作剧,14岁的小亮一下摔倒在空地上。

9月刚开学,鄞州区东吴镇某小学两名六年级学生小峰和小亮做完值日后,约定比赛谁先冲出教室,跑在前面的小峰眼看要被小亮追到,突然停下来伸开腿把小亮绊倒,不曾想到这一绊,导致小亮左腿腓骨骨裂。

小亮家长要求小峰家长进行赔偿,而小峰家长则认为学校方面也应当承担责任,并且两个学生打闹,双方应该都有责任,不应当全部由他们进行赔偿。最终,双方来到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要求调解。

两孩子打闹受伤

“两个孩子打打闹闹本来没有什么,受点小伤我们家长也可以理解。可是,小峰故意绊倒别人就不对了。”小亮妈妈李女士抱怨道。

原来,刚开学不久,正好轮到小峰和小亮做值日。两人约定好,做完值日来一场冲刺比赛,看谁最先跑出教室,输的人要把垃圾去倒掉。做完值日后,两个人铆足了劲往外跑。跑在前面的小峰眼看要被小亮追到,突然停下来伸开腿把小亮绊倒。事后医院诊断,小亮左腿腓骨骨裂。

两家长起纠纷

李女士说,孩子平时是比较调皮,和同学追逐打闹也是经常的事,可这次被小峰刻意绊倒导致骨裂,她和家人都无法接受。

“这一跤摔得小亮好长时间不能自由活动,有段时间不能去学校上学。”李女士心疼地说,“这落下的课程怎么办?给孩子留下阴影怎么办?这个损失小峰家是要赔偿的。”

站在一旁的小峰妈妈也是满脸不高兴:“孩子互相打闹出了问题,不能全怨我家孩子。比赛是两个孩子约定好的,又不是小峰要求的。”

同时,小峰妈妈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告知和劝导的义务,学校方面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该不该赔?

调解人员了解事情始末后,将法律有关规定向双方家长进行了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两个孩子已经是六年级学生,同时也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调解人员告诉两位家长,“同时,我们从学校方面也了解到,老师三令五申不允许学生在教室里追逐打闹。两名学生也是在做完值日后,在老师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起意进行比赛,因而没有理由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小峰和小亮相互约定比赛谁先冲出教室的行为本身都存在过错,而小峰伸腿一绊直接导致小亮摔倒并发生骨裂,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调解人员进一步解释道。

最终,小峰家长同意支付给小亮2000元赔偿金。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