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方承诺15天可瘦9斤,可现在一个月过去了,花了3000元,只减了2斤。”
“花了4000多元,打算通过美容疗程去除我脸上雀斑,可现在看着反而比以前更多了。”
“我觉得那里没效果,我想退款”。
短短两周内,有三位女士先后走进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美容院美容服务“名不副实”。让工作人员想不到的是,她们所投诉的美容院居然是同一家。
投诉一:承诺15天可瘦9斤,结果一个月只瘦2斤
张女士是第一个投诉的消费者,她坦言当时店主只是口头承诺,而唯一的证据是店里一本简单的消费记录本。正当调解人员有些犯难,却不想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美容院店门口挂有横幅广告,上面写着“本店新推出纯绿色减肥只需500元一疗程月减10~30斤”;店内也有落地喷绘广告,上有“燕秀宫———月月打造健康美女,疗程减重10~50斤,瘦尺寸5~20公分”等内容。
调处结果:店方的这些广告内容为张女士所言提供了有力证明,后经调解,店主答应全额退款。另外,对于上述广告内容,经取证认定,涉嫌虚假宣传,目前该局已就此对这家美容院依法立案查处。
投诉二:除雀斑美容,结果雀斑反而增多
陈女士先花了200元在这家美容院进行6次护理,当时觉得去除雀斑效果不错,于是又购买了该店的相关美容产品继续进行脸部护理,先后充值4000元,但越到后来越没有效果,反而脸上的雀斑有增多迹象。同样,陈女士也未与美容院签订任何书面约定。
调处结果:根据《宁波市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时,对服务的效果要事先进行约定,提供有专项要求的功能性美容服务要有书面约定,对服务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效果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免费重作或部分重作,对重作后仍未达到事先约定效果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款或部分退款。后经调解,店主将用于除雀斑疗程的消费金额全额退还给了陈女士。
投诉三:消费者自己认为没有效果
第三位投诉者郑小姐,皮肤没出现异样,只是自我感觉没有效果,所以想把充值的5080元的余款退回。
调处结果:根据《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后经消保工作人员调解,店主以会员价的计算方式扣除消费者购买产品以及参加美容服务的消费金额1551元,收取20%的违约金,最终退还消费者2823元。
提醒:维权切记三大要素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爱美的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切记以下维权三大要素:
一是要谨慎选择美容机构,首选证照齐全、有一定口碑的正规美容机构。
二是要对自己所使用的产品仔细核查,正规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应具备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净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
三是要签订书面协议,特别是费用较大的专项功能性美容服务,一定要清楚约定具体服务时间和服务效果,以及未达到约定效果的处理办法等。
通讯员 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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