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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微博内容受法律保护?微博转发是否侵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0-10 08:01:13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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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社交网络,通过微博分享我们的生活,但在这个分享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可随意盗图,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引发官司。昨天,奉化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相关案件。

微博侵权案

国际图片巨头

起诉奉化洁具企业

美国Getty Images(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其旗下有众多签约摄影师,拥有大量摄影图片素材。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为了防止别人盗用其拥有的图片,华盖创意不定时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活动。前不久,该公司在网上发现,奉化一家洁具企业在自己新浪官方微博上,采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9张摄影作品,即通过公证机关保存固定证据。此后,华盖创意起诉至奉化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华盖创意要求法院判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3万元。

而奉化这家洁具企业表示,涉案图片由第三方提供,在其他网站也能找到。华盖创意不能仅以在自己网站上声明以及加注水印就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昨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微博上使用他人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该洁具公司向华盖创意支付了25000元的赔偿款。

法眼看微博

图片类微博、独创性文字微博受保护

原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微博不能转

随着我国微博用户激增,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由此,涉及微博用户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那么,是否所有的微博信息均受法律保护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宁波中院的法官。

对于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这点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文字类微博。

●法官表示 要确定微博文字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比如“我很开心”“今天天气真好”等随手发的晒心情、晒生活的微博,并没有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或是独特思想,因此并不具有独创性,而经过作者字斟句酌创作的笑话、段子或是微小说、散文,能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则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每一次未经作者同意的转发都会构成侵权。可如果每次转发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又会使微博失去存在意义。

●法官表示 微博作为即时交互平台,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用户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信息,即可推定其本意是希望该信息广泛传播,而转发正是信息传播扩散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营利,并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则一般不构成侵犯微博作者的著作权。除非原作者在微博中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规定中,对于网络侵权,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此外,规定对于“转发”侵权也进行了回答。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