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李师傅在象山务工多年,今年7月他通过电视购物方式购得茅台国宾酒一箱12瓶,价格798元。由于购物节目不负责湖南地区的配送,只负责运送到江浙地区,于是李师傅决定将收货地址填写为象山,收货后再通过快递方式寄送给湖南的亲友。
“7月10日,我去家对面的快递公司寄快递,特意在单子上注明了是酒,支付了144元快递费。本以为三天内就能安全送达,就没有选择保价。”李师傅说,过了一个多礼拜,快递公司打来电话,说送货的车子发生车祸,车上物品都已灭失,让他拿发票进行赔付。
一开始,快递公司说赔付李师傅800元,但赔偿款一直拖到了9月底仍未支付。李师傅一气之下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付物品损失798元,并退还运费144元。
快递公司象山分部的负责人王先生就李师傅诉状上陈述的事实经过予以认可,但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没有保价的物品,赔付最高不超过500元。
法官发现,在快递面单背面的协议中,确实载明了对未保价快件毁损和灭失的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但在面单正面,除了收寄件人信息外,有“按资费5倍赔偿”的提示(据此即可获陪720元)。基于快递面单是格式合同,应作对提供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所以本案李师傅应得赔付为720元。
经过调解,王先生表示愿意当庭支付李师傅赔偿款及退还运费共计650元,李师傅对此表示同意,并撤诉。(记者 俞宇 通讯员 赖臣 林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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