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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中“特等奖”领奖时却遭拒 宁波小伙怒告开发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0-17 16:20:42   稿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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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杭州10月1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孙乔)宁波一名小伙子,参加当地开发商举办的购房抽奖活动,幸运地抽到了“特等奖”,奖品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当他兴致冲冲去领奖时,却被告知他不符合领奖条件,不能领奖。

小伙子很气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对方的解释与兑奖券的说明相违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商业道德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承诺,并赔偿相关费用1万5千元。

宁波小伙买房中“特等奖”

开发商拒兑奖

林先生(化名)是个地道的宁波小伙,过了而立之年,自己和妻子手头也渐渐有了些存款,就想购置一处大点的新房。

今年以来,林先生加入看房大军,几个楼盘比较下来,他选择了价格相对有价优势的江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于9月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中秋节期间,林先生所购房屋的房产公司搞起了促销活动,林先生作为新购房者收到了业务员给他发来参加抽奖的微信。

这次活动以闽南地区特有的“博饼”形式开展,设立了“状元”、“进士”、“举人”以及参与奖。

而林先生所中的“官级”正是“状元”——特等奖。对应的奖品正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

在这张券背面附上了抵用使用说明,凭该券可在购买该房产住宅时可作为优惠直减总房款,有效期至9月30日,过期无效。同时该券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折算现金。

看到自己中了“特等奖”,林先生自然高兴得不得了,但等他去领奖时,意外却发生了,接待他的经理却告知他因为林先生购买的是特价房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已经备案了,合同备案后就没有办法从房款里折抵了。

那位经理称,这种情况林先生只能将这张券转让。

虽然开发商称可以转让,但林先生依然认为这很不合理。首先,若转让,肯定不能按照自己券面的价格拿到现金;其次,林先生认为自己仅仅支付了首付,既然承诺是“抵扣总房价”,为什么不能从自己未付的余款里抵扣呢?

对此,开发商表示林先生只剩下按揭部分,房屋合同备案后就没办法抵扣,如果到了30号,这张券还没有被抵用出去,开发商也不会给林先生现金,最多拿些礼品来抵,这是他们能做的最后的处理结果。

开发商还强调自己针对的是当天认筹认购的客户,但林先生认为首先在该活动的宣传中并没有体现这一信息,其次被通知来参加活动也是该公司的职员所为,他们必定知道自己已经购买了住宅。

小伙怒告开发商违约

最终补偿8000元

就这样一来二回,林先生去售楼中心交涉了几次依旧得不到理想的解决方式,眼看截止日期将至,他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解释与兑奖券的说明相违背,被告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已构成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商业道德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承诺,并赔偿原告因此事所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万5千元。

江北法院在立案受理此案后,交此案移至小额速裁组。介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林先生的意向是自己既然不能折抵房款,而不能折抵的过错不是他造成的,就应该拿到万元现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即使要折抵现金这种带有博彩性质的仍需要扣除20%的税金的。

最终双方达成由开发商给予林先生8000元现金,并赠送其小家电作为补偿。林先生对这个结果还算满意,最终撤诉。

法官:开发商营销手段多样消费者需擦亮眼睛

在这起案件中,宁波江北法院速裁庭的法官陈东红提醒广大网友,近年来楼市竞争激烈,不仅卖房软文花样百出,经销手段也博人眼球。

像此案中涉及的博饼大赛,本来也是一次促销活动,但因为在设计规则时的疏漏,让消费者和开发商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商家促销应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而不能仅以后期的宣传效果来衡量。

就像抵用说明处所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过是一纸不平等条约的空文。消费者在参加活动的时候也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忽略了奖项设置的细节。

律师:抽奖规则也算合约商家需把例外情况说明清楚

对于这个事件,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卫兴表达了他的看法。

滕卫兴认为,像此类抽奖活动或者悬赏通告,抽奖规则等拟定好,一旦对外发布出去,相当于是建立了一个合同。如果消费者一旦满足中奖条件,商家必须按约履行,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作为商家,在拟定抽奖规则时,需要把各种例外情况都考虑周全,并事先在抽奖规则中作出说明,否则一旦规则发布,就只能按规则中的条文进行。”

对于消费者,滕卫兴也提出了他的建议,消费者在抽奖活动前要了解清楚抽奖规则,并注意保存证据,比如抽奖的海报、短信、微信等,并拍照存证,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协调时,就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向消协、法院等部门主张自己的利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