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宁波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本月启动 棚改办解答热点问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06 07:30:28   稿源: 现代金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11月1日起,《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正式施行。

这两天,不少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关心:自己所在的小区是否能在首轮改造中排上号?现行征收政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昨天,宁波市棚改办专门就热议的几个话题作出回应。□通讯员 杨军 胡国军 记者 樊莹

自己小区是否能在首轮改造中排上号?

陈阿姨家住高塘一村,听说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启动了,她很想知道自己所在的小区是否能列入其中?

市棚改办表示:根据流程,首先,各县(市、区)改造办将组织乡(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成片危旧住宅区情况进行摸底、了解群众征收改造的初步意愿,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底拟定下年度危改项目征收计划并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最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危改项目征收计划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目前,各地调查工作已在进行中,首批试点项目将在年底前上报。征收改造的条件要符合: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获优先改造可能性大。在此基础上,地方财力允许,区块实施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越集中的,实施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宁波现行征收政策是否要作出调整?

有市民关心: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启动后,宁波现行的征收政策会不会有所调整?

“调整是肯定的。”市棚改办表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宁波现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宁波正在根据省条例精神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目前已基本完成了起草工作,下一步将履行相关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预计将于2015年初公布实施。

这之前,现行房屋征收政策与省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省条例规定执行,但在省条例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改造意见未能统一的危房怎么办?

根据《实施意见》,采用征收方式改造的,设定有90%以上的征收意愿比例和不低于80%的签约比例。这两个比例要求来自《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这一上位法,宁波市政府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成片危旧住宅区采取房屋征收方式改造的,应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属地政府申请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人民政府可视情决定是否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但不得低于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此,市棚改办解释:如果改造征收意愿未达到90%或签约比例未达到80%以上规定的比例,回迁重建、房屋征收等成片改造方式均难以实施的,但对其中的单幢危房可根据绝大多数业主意愿,通过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按市场评估价格回购等方式实施解危。

未签约征收户可实施强制搬迁吗?

还有的市民关心:小区内没有签约的征收户,是否要被强制搬迁?

市棚改办的工作人员说,采用征收方式进行的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或棚户区改造)中,如果签约比例达到了80%以上,政府对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没有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以强制搬迁。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属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法规对未签约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