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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对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7 18:04:03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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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11月17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将从本月下旬起,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所存在的违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后,2012年12月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三性”工作岗位、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人社部在2013年6月和2014年1月分别配套出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要对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用工单位要通过人事、财务监管手段,跟踪所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是否落实到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须经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自2013年7月1日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须事先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十四项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不符合“三性”工作岗位的不得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悉,到2016年3月1日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须控制在10%以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二十八条规定,须在2016年3月1日前达到该控制的比例,否则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须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