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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共场所禁烟形同虚设 7年处罚不到十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26 08:18:06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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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宁波第二医院,两名男子躲在楼梯间抽烟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4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现代金报昨日A16版曾作报道)。

其实,早在2007年,宁波出台的《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中就涉及到了公共场所的禁烟问题。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等2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由于条例出台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取证难、经营者怕得罪顾客等问题,禁烟条例形同虚设。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条例出台7年来,处罚不到十起。

□记者 贺艳 摄影 记者 张培坚

有何不同 “送审稿”明确了对个人的处罚

宁波市卫生局爱卫办副主任孙峰介绍说,“送审稿”和《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两者比较,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这三个方面既是不同,也是进步,能够让禁烟行动更有可行性。”

第一,禁烟范围更广。《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送审稿”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只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做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到个人;“送审稿”不仅对责任单位做出了处罚规定,而且也明确了对个人的处罚,“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拟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多部门联合执法,不再是卫生部门单打独斗。根据《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在公共场所不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根据“送审稿”规定,卫生、工商、质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主管部门对禁烟工作联合执法。

 

记者体验 有人乘坐公共电梯也不忘吸烟

尽管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口号喊了很多年,但违反的还是大有人在。

昨天中午12点半左右,记者来到印象城,从地下车库乘电梯前往四楼吃饭。一进电梯,就闻到浓烈的烟味,说明此前有人在这里吸烟。同行的一位女士不禁用手捂住了鼻子。

下午2点40分,记者来到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门诊大厅里,禁烟标识很明显,但在门口依然有人吸烟。这名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吸烟,远远地就能闻到烟味。然后,记者从楼梯间往上走,陆续发现三名男子在吸烟。其中一名男子看到记者走过来,忙把拿烟的那只手放到背后。

一位卫生部门的业内人士分析道:“禁烟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有很多种原因。目前可以看得到的原因,一方面是没有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光靠卫生部门单打独斗是做不好的;第二是取证过程难,执法人员不可能随时随地在公共场所监督,一旦接到举报有人抽烟,等执法人员赶过去,烟也抽完了,哪里去找证据;第三,全民素质还有待提升,很多人不觉得吸烟对他人会带来影响。执法只是禁烟行动的一个必经过程,当大家都意识到在公共场所抽烟是一件违法的事情,那么公共场所全民禁烟也就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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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