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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草案今起征求意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22 06:51:29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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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许多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在制度上得到了缓解。对此,很多宁波市民希望:本地的征收补偿政策能早日出来。

宁波市政府、宁波市住建委等相关门户网站近日全文公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到明年1月4日 市民可通过3种方式提建议

这份《草案》共分8章、79条的条例内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在2015年1月4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反馈意见。

2、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315066);传真:87182023;电子邮箱:jhq@nbfz.gov.cn 。

3、可以向市住建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传真:87190005,邮箱:2262149630@163.com。

关键词· 旧城区

旧城区改建与否,谁说了算?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才行

与省里的条例类似,宁波的这份《草案》特别提到了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

以后,旧城区改建与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其中至少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

在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中,如果50%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

补偿协议生效,有啥条件?

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对不属于房改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已办理房改审批手续的,审批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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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