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房屋
逾期未交付补偿有新规
在房屋征收实际情况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在被征收人搬迁后10多年仍未交付房屋,这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为此,新政草案也对此作了保障性规定。
首先,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即过渡期限作了规定,一般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为36个月。
其次,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经济补偿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即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则需按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新政草案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房产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交付与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东南商报 记者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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