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一家电动车店4年前卖出了一辆电动车,没想到,这辆电动车因为充电器短路,导致企业一场大火。
2010年夏天,慈溪某电动车经营商王某卖了一辆电动车。这辆电动车半年后又经转手,被卖给了慈溪一家工厂的职工李某。
2011年2月2日晚上,李某像往常一样,把电动车停在车间门口充电,次日凌晨,加工厂车间门口起火,火灾烧毁了部分建筑物、生产设备、产品和原料,损失52万余元。
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是李某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充电器的线路故障引起。而起火时值班人员睡着了。
火灾事故认定后,该企业将电动车经营商王某和店主张某告上了法庭。因双方对火灾损失有异议,又申请了鉴定,时间拉得较长。
慈溪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涉案电动车店业主张某和实际经营者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事发企业在消防设施上有欠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赔偿企业七成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记 者胡珊
东南商报 通讯员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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